问题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的异同 |
释义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婚姻法律问题。 1.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一种婚姻关系,因某种原因被认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因此被视为无效。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 重婚 - 未达到法定婚龄 - 非自愿结婚 - 婚姻双方近亲属关系 - 婚姻双方均为外国人 无效婚姻的特点: -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 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该权利不受性别、年龄限制。 - 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查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婚姻当事人在一定时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通常是基于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的。 可撤销婚姻的特点: - 可撤销婚姻自当事人撤销申请之日起失效,其效力视同自始无效。 -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限通常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 - 撤销申请由婚姻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 婚姻撤销的判决对婚姻双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起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法律地位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申请被批准后自始无效。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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