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会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会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1、刑事诉讼会中止的情况主要包括: (1)被告人逃脱司法机关控制的; (2)被告人身患重病,无法出庭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身患重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具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刑事诉讼证据如何收集和审查 1、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检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2、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案件申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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