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一般不可以上诉。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3、除这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均不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