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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释义
    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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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