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终奖申报个税时可以按薪资薪金申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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