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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署意味着案件结案吗?
释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并不等于案件终结,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含基本情况、事故经过、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内容,由民警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期限。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一般是对划分责任的认可,但并不是案件终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书上双方签字,理赔完毕才算结案。如果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署后,还需进行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署后,还需进行其他程序。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认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并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其次,保险公司会根据认定书进行理赔处理,包括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赔付程序的进行。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可能会根据认定结果对相关驾驶人进行违法行为处罚或者驾驶证的扣分处理。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署后,还需进行上诉、理赔、处罚等程序,以及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署只是对责任划分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当事人可以根据认定结果选择上诉或申请复议,同时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可能会对相关驾驶人进行处罚或扣分。认定书也可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署只是程序的一部分,后续仍需进行上诉、理赔等程序,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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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