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哪些 1、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有哪些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