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刑法》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3、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4、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在海关、边防地区就职的职员,主要任务就是对需要出入境的一切人和物进行核查,不得允许那些没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入)境。若是其他职员发现自己的同事存在非法放行的行为,那么可以选择向单位反映,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