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什么? |
释义 |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用不用要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保险的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赔偿,非保险机动车事故不负责赔偿。 本车以外的受害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车上乘客。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项目 1、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医疗费又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2、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保险公司能否向受害人追偿 对于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都予以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后可以向受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