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权利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在另一方平等支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合同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