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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并需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满月工资的赔偿金。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它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工成本和推进灵活用工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缓解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问题,减少了失业现象。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可以约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全日制用工在促进灵活就业、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满足企业降低成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需求。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发展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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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