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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与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同时履行抗辩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2.规则不同。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
    4.产生不同,前者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后者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是哪些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1)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
    (2)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
    (3)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
    (4)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一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
    (1)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
    (2)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是什么关系
    (一)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三)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四)时间要件不同
    三、合同抗辩权的限制
    合同抗辩权的限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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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