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资企业可以成立集团公司,需要的手续如下: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集团章程;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