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出狱后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 |
释义 | 信用卡逾期还款和信用卡诈骗的问题。信用卡逾期还款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信用不良记录,建议积极沟通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故意骗取公私财物。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而定,可处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出狱后无力偿还信用卡的情况,可申请停息挂账、分期还款或找亲友周转,以避免被起诉。 法律分析 一、判刑出狱后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 因犯罪被拘留或者坐牢导致信用卡无法还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欠款人不能因为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被免除信用卡的责任,银行有权起诉。建议当事人积极和银行沟通或者联系家人朋友代为处理,不然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逾期还款会被银行诉讼追索,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出狱后或者解除羁押后,银行要求强制执行,法院会冻结该人财产。 信用卡逾期还款后果严重,因此透支消费应适度。虽然信用卡最大的特点就是有透支功能,但事实上构成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到期不还款,不但可能会造成法律纠纷,还会承担高额罚息,最重要的是会形成信用不良记录,给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若是当事人在服刑出狱之后信用卡仍然无力偿还的话,可以准备相应的材料到银行进行申请停息挂账。什么时候有能力进行还款的话,再到银行去申请分期还款或者延期还款,还可以找自己的朋友或者家人进行周转一下,以免在被起诉。 结语 信用卡逾期还款后果严重,建议判刑出狱后的人积极与银行沟通,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即使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仍需承担信用卡责任。逾期还款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银行有权起诉。判决后,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银行可要求强制执行并冻结财产。信用卡透支应适度,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高额罚息和信用不良记录,对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不同刑期和罚金,可以申请停息挂账、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并寻求家人或朋友的帮助,避免被起诉。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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