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开发商应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和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时,应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2、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和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提供上述两本书。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3、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许可文件。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组竣工验收。5、根据本条规定,竣工验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是房屋使用前必备的法定手续,而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合格后的备案手续,与房屋能否使用无关。 法律客观: 《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