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程度? |
释义 | 特殊身份与非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特殊身份者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则以其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性质,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定罪在实践中存在差异。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1、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非身份犯的,双方构成所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 2、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利用了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等条件的,应以特殊身份者所犯罪的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教唆、帮助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分别以教唆犯或者从犯论处。 不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定罪,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做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分配与量刑准则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程度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刑事责任分配和量刑准则是在此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罪责程度应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以及对犯罪结果的贡献进行评估。通常,主犯的罪责会相对较重,而从犯的罪责则会相对较轻。此外,还需要考虑各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以及对受害人的态度等因素。量刑准则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结合犯罪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刑罚的幅度和种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正、公平地分配刑事责任和量刑,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结语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程度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刑事责任分配和量刑准则是在此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罪责程度应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以及对犯罪结果的贡献进行评估。通常,主犯的罪责会相对较重,而从犯的罪责则会相对较轻。此外,还需要考虑各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以及对受害人的态度等因素。量刑准则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结合犯罪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刑罚的幅度和种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正、公平地分配刑事责任和量刑,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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