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第一步协调,如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进一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涉及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且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则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