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转型,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应当认为有悔改:认罪;遵守犯罪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照顾公共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处罚; 综合考虑刑罚执行、犯罪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