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提出赔偿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二、申请书中应载明以下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为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申请书应载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2、具体的行政赔偿要求。3、要求行政赔偿 的理由和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5、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