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行政复议当事人? |
释义 |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一、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二、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多少天 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环境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行政复议的具特点有: (一)、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二)、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复议不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而是基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因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权等。 (三)、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 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为审查对象这一特点,使它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区别开来。后者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审查对象,其范围要比环境行政复议的小。 (四)、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 (五)、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为了维护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分别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以履行自己的决定职责和答复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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