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1、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擅自变更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设计; 5、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 6、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7、不能申请贷款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