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的设立与合同成立有关系吗 |
释义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一、权利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一般包括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合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等。《民法典》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如何确定股权出质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股权出质无效: 1、主合同无效。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担保形式,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由于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2、质押合同无效,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合同未记录,出质情况未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当将出资证明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在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依法设立的,质押合同当然无效。 三、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质权人占有质物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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