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 缓刑适用条件 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客观: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