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久长时间 |
释义 | 法律分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期限: 1、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判决,至少不得超过三个月; 2、有特殊情况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受理后六个月内不拘留的,适用简单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天内审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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