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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诈骗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释义
    浙江省诈骗案立案标准及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和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浙江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以上。量刑标准根据数额的大小分为不同幅度的有期徒刑,严重情节可增加刑罚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浙江省诈骗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6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语
    根据浙江省的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浙江省对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进行了确定。根据数额的大小,诈骗罪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罪,可以确定相应的量刑起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主体一般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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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