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202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
| 释义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立案标准及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商品应立案追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在实践中,吸收犯和共同犯的情况下,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不并罚两罪。 法律分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是什么 法律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 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结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标准明确,根据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的不同情况,可决定是否立案追诉。同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也有明确的区分。在实践中,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行为人吸收他人犯罪行为或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定性原则。因此,在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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