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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装修尾款?不按时付款,有没有利息?利息如何计算?有没有违约金?
释义
    江西宜春袁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款及违约金,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尾款。法院认可原告收到部分工程款,但不认可其代购物品及增项费用的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及利息,并限期付清。
    法律分析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
    2021年3月5日,江西某建筑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南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告包工、部分包料,被告提供部分材料;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合同价款为102000元;工程款分为三期付款,待全部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余款;一次验收不合格,原告应及时按要求返工,再行验收;因被告接到原告通知之日后未办理验收手续,不由原告承担工期延误之责,且被告每延误一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元。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21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装修问题进行协商,并确认基础问题10天内维修完,维修完以上问题尾款结清。2021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尾款问题进行协商。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收到被告工程款83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到庭。
    关于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收到被告工程款83100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可,但原告陈述其为被告代购了物品11200元及施工过程中的增项1000元,一并计入尾款,仅提供片面的聊天记录(截图中未显示对方答复),也未提供双方确认单、相应代购凭证等,法院不予认可。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8900元。
    关于利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于7月6日付清尾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接到原告通知之日后未办理验收手续,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限被告南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江西某建筑师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余款1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承办全国案件。
    结语
    江西袁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8900元,并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计算。然而,原告未能提供通知被告进行验收的证据,故法院不支持违约金的诉请。判决要求被告在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该案判决已生效。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法律事务,包括法律顾问、公司诉讼、离婚争夺抚养权、房地产纠纷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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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6: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