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为何可以变更为刑拘?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与刑拘之间的转变:法律依据和程序解析 取保候审与刑拘之间的转变涉及到法律依据和程序的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而刑拘则是一种更严厉的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以防止其继续从事犯罪活动。转变的依据主要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在决定是否变更为刑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以及案件的严重性等因素。这一转变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需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同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的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一转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和案件的严重性等因素,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一过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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