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开庭宣布; 2、法庭调查; 3、举证质证;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7、宣判。 三、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