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决于审理案件的程序,一般程序为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如果不能在3个月内完成;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一审不服判决上诉,二审为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下列事项的延误期限不计入审判限制: 1、公告期间,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 2、鉴定期间,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到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管辖问题处理期间,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到二审法院对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纠纷处理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