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一般不少于30天。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未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若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法院应告知可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若确有困难,当事人可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新发现的证据在一审或二审开庭前可提出,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法律分析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6、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当中,一般是由谁提出主张,那么就由谁进行举证,这个举证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一致,再由法院许可以后就可以了,而这个期限一般是不会少于30天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法院应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若在举证期限内遇到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适当延长。一审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方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院的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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