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直系亲属可以用么? |
释义 | 医保直系亲属可以用。直系亲属的范围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使用的地点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和定点的药房,支付的范围为门诊费用中个人自费的部分,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费的部分。对于医保基金报销部分,自己的医保卡是无法报销直系亲属的住院费用的。准确的提法并不是医保卡给直系亲属使用,而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给直系亲属使用。 202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即国办发(2021)14号文件,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建立和实施的,按照44号文件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比例缴费,其中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计入医疗基金账户;职工个人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计入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的模式,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统账结合模式,凡是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医保部门都会为其及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根据本人的年龄结构等将部分医保费用返还到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缴纳的2%要全部返还到本人的医保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的医保费用中,也要按照2%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除了个人缴费部分以外,单位缴费部分或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划入医疗基金账户的部分,也会按照30%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随着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建立,今后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对于那些缴费基数比较高,人比较年轻,身体条件比较好的人来说,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比较多,有的人最高可以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3%到4%,平时根本用不完,这就导致了大量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存的情况。与此同时,部分年龄大的人,身体不好的人,由于经常吃药,看病就医,需要个人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还有的人由于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到门诊看病买药基本上都是自费。 一方面是部分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大量结余无法使用,一方面是有的人没有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需要自费买药,为了充分发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在国办发(2021)14号文件中,对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规定提出了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全家使用是完全合法的,也有了政策依据。但在适用范围上是有限定的,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门诊费用,比如买药的费用、特殊门诊疾病和住院费用中由个人自费的部分;住院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只能由个人的医保来办理报销。 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4、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也就是说以上五种情况下,医保卡里的钱是可以给家人用的,但仅限于直系亲属。比如父母、配偶、子女。同时用家人的医保卡买药或支付医疗费、药费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凭证及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查核、登记。 二、医保卡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以下费用: 1、参保人及其亲属健康体检费用; 2、中医“治未病”及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 3、缴纳居民住院、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4、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3、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4、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医保卡激活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想要激活医保卡的话,是要先携带好自己的医保卡和身份证件去发卡银行进行激活手续办理; 2、如果距离发卡银行太远,无法前往的话,可以直接在定点医院或是定点药店,启用医保卡,通常首次 使用的时候,就可以直接解惑医保卡了,这样还更加节省时间; 3、或者选择拨打发卡银行电话,咨询是否支持线上激活,如果可以的话,可以直接根据提示进行电话线上激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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