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