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流程 |
释义 |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流程如下: 一、征地公告。平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区域和被征收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土地类型、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明确了抢建和抢植的法律责任。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勘测定界。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将被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被征收土地的现状和边界; 三、确认土地及附着物所有权和调查结果。县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做好征收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所有权的调查确认工作,并记录和拍照。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做相关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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