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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离可以重新入职吗
释义
    自离是劳动者未经通知擅自离职的行为,劳动合同已解除。如需解除证明书,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否则可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需退还并受罚,以担保或收费需退还并罚款,造成损害需赔偿。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档案等物品也受罚。
    法律分析
    1、自离,是自动离职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者没有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一种行为,既然是自离了,那么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2、如果需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可以到用人单位索要,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否则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针对自离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自离后重新入职的条件和程序
    自离后重新入职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而异。通常情况下,重新入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原因、离职时的表现、离职期间的工作经历等。如果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或合理原因,且离职时的表现良好,那么重新入职的可能性较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了解重新入职的政策和程序;其次,提交重新入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离职证明、个人简历等;最后,按照公司的安排参加面试或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重新入职的条件。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公司政策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与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进一步咨询和了解。
    结语
    自离是指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擅自离职的行为,劳动合同已解除。如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可向用人单位索要,否则可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退还并处罚款;收取财物的,将责令退还并赔偿损失。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或物品的,同样受处罚。重新入职条件和程序因情况而异,一般包括离职原因、表现和工作经历等。建议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更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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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