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保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
释义 | 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人;如果是贷款的话,那么就是一起申请贷款的人,都是债务人。 而担保是什么:是做担保,而不是申请人,是担保人,担保人有担保之责; 不管是作为共申人还是担保人,肯定都有相应的责任。 一、做了担保人还可以申请贷款吗 事实上,做担保人的信息也会体现在自己的信用报告中,而申请贷款时,毫无疑问的是贷款机构会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也就是说,若担保人所担保的贷款出现了逾期,那么,自己的信用记录也会受到影响,申请贷款恐怕就比较困难了。 不过,若被担保的一方贷款是正常还款的,或者只是轻微的逾期,那么,担保人再申请贷款还是有可能经过的。当然,自身贷款的必要条件还是要满足的,比如说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收入。 另外,作为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人需要代为偿还贷款。担保人在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可能会受到负债的影响,贷款额度通常不会很高,但最终额度还是要结合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来综合评定。 不过,这里还要提醒大家,鉴于做贷款担保人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为他人做担保需要慎重考虑,一定要对借款人足够了解,并确保对方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否则,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贷款担保人就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二、当事人的担保可以解除吗 可以解除,一般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司法实践中比较多的是约定解除,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除担保合同。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 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如果是想要解除担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 通常来说,在合同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另外,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三、担保与反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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