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抵押权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当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时,房屋可以除名。但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权,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除。此外,在抵押品被拍卖前,抵押权人还有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商解除抵押权,但抵押物应当没有债权人的抗辩权或者抵押权已经得到其他债权人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抵押权自成立时设立,抵押物出卖后,抵押权不随物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被拍卖前,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放弃抵押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申请解除。申请人在申请解除时,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申请解除的财产,经查明后果严重,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权,或者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