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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调解的相关注意事项
释义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医院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病人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查处;个体诊所无权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需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死因不明确需进行尸体解剖。
    法律分析
    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在进行调解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便更好地调解医疗纠纷,有哪些事项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呢
    医疗事故调解的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
    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结语
    在医疗事故调解中,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医院应立即调查、处理医疗事故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履行法定义务。其次,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查处医疗纠纷,这是其法定权利。再者,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该诊所无权自行处理。此外,医疗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保管相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销毁。最后,对于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情况,应进行尸体解剖。以上是医疗事故调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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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4: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