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都有哪些 |
释义 | 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包括有对于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对于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等;作出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如下: 1、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索赔范围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此需要总结的是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侵权行为侵犯的权利范围。通过梳理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脉络,可以总结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监护权等身份权。2.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3.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如果轻微的、非现实存在,或一时存在且可以修复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条件。4.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如果损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必然引发的,那么该行为人就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索赔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三、上外教师隐瞒婚姻交往女学生被解聘,不仅有违师德! 近日,有女生发文举报称,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教师隐瞒已婚已育与其交往,同时还骚扰多名在校女生。此事引发公众关注。目前该教师已被解聘,同时上海外国语大学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教师资格。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有些教师却利用自己身份的优势,表面上衣冠楚楚,暗地里却做出令人不齿的事情。不仅违背师德,更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2021年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就对性骚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所明确的性骚扰的侵权形式,除了典型的肢体行为外,还包括“言语、文字、图像”。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除判断内容是否与性相关外,核心是判断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如受害人已经明确表达了抵触和反感,行为人仍然实施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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