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住房 公积金提取 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 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 临时身份证 ,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 劳动关系 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提取 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 合肥 市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 公积金 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 支票 。 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和 代理 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