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姓名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释义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3、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侵犯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侵犯姓名权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非汉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盗用和假冒姓名的区别
    冒用指顶替,代替别人,在经过别人同意后使用,强调的是名义。
    盗用是通过不法手段在未经别人同意下使其蒙受损失或非法盈利。
    强调的是乘人不备,而不是真假。
    假冒是指伪造、变造行为,以假充真。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3 14: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