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免责事由包括: 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一、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五)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 (六)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