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认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非,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寺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挂靠车辆出现事故被挂靠单位是不是应承担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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