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3、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4、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6、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7、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