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残疾儿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接受学前教育: 1、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2、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 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