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数股东权利行使法律分析 |
释义 | 1、少数股东可否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答: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法院一般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裁判。 2、少数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答: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少数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册有何要求? 答: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但是少数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起诉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有,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5、少数股东请求大股东收购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答: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B,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中,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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