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共同贪污要需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
释义 | 认定共同贪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四是与上述 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后者是费国家工作人员,如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其实职务侵占与贪污最主要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主要是非国有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职务侵占罪共犯怎么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况的处理: 1.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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