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1、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5)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6)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