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传的适用对象 在刑事案件中,拘传的适用对象只有两个,一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二是被告人。 这就说明有两种情况是不得拘传的: 1、讯问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就可以,不用再拘传。 2、拘传只适用犯罪嫌疑恩、被告人,其他当事人不适用,譬如证人、行为人家属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拘传: 1、从当事人的范围,我们知道,拘传当事人,首先当事人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经过依法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就使用拘传;或者如果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不经过传唤,直接拘传当事人。 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辩护人对讯问笔录怎么质证 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讯问笔录进行质证,可以从讯问人员的身份、讯问程序是否合法、笔录内容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有不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等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