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具体来讲: (1)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基金支付): 1)生育津贴(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